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8號原告 魏東成 被告 楊榮川
林國興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4年度易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國興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魏東成對被告林國興及其僱用人即被告楊榮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簡鈺昕法官黃柏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書記官鄭巧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