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6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6786號債權人 陳雅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慧愉 、 詹幸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支票票號A0000000之支票背面影本?㈡陳報利息起算日為何?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㈣陳報支票付款人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書記官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