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監宣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監宣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監宣字第390號聲請人 李冬妹 代理人 陳湘如 律師相對人 李福楨 關係人 李俊達
張李蕉妹
李美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6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6行當事人欄及同頁第19行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李福『禎』」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李福『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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