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5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勇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0年度執聲字第8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勇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分別定有明文。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亦為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所明定。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
3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則不得易科罰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確定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檢具受刑人之聲請書,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及編號4至8所示之罪,曾分別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2689號判決,及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789號判決,各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6年確定,是本件既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10罪之總和有期徒刑17年11月),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有期徒刑7年10月);本院復審酌附表所示各罪雖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藥事法之罪,惟其中3罪為施用毒品案件、5罪為販賣毒品案件、2罪為轉讓禁藥案件,罪質並非全然一致;又犯罪時間橫跨107年12月2日至108年
5月1日,以及形成上開內部界限時已獲考量之因素等總體情狀,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先前雖經法院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即毋庸再行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書記官林宜璋附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12月5日下午2│108年1月17日│108年5月1日│││時40分許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橋頭地檢108年度毒偵│橋頭地檢108年度毒偵│橋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390號│緝字第64、65號│緝字第64、65號│├───┬────┼──────────┼──────────┼──────────┤││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簡字第830號│108年度簡字第2689號│108年度簡字第268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5月2日│108年12月16日│108年12月16日│├───┼────┼──────────┼──────────┼──────────┤││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簡字第830號│108年度簡字第2689號│108年度簡字第2689號││├────┼──────────┼──────────┼──────────┤│判決│判決│108年5月28日│109年1月7日│109年1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橋頭地檢108年度執字│橋頭地檢109年度執字│橋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289號│第1205號│第1205號│││├──────────┴──────────┤│││編號2至3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8年1月16日│108年1月4日│108年1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8年度偵緝│高雄地檢108年度偵緝│高雄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816號│字第816號│字第816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789號│108年度訴字第789號│108年度訴字第78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1月25日│109年11月25日│109年11月25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789號│108年度訴字第789號│108年度訴字第789號││├────┼──────────┼──────────┼──────────┤│判決│判決│110年2月2日│110年2月2日│110年2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874號│第1874號│第1874號││├──────────┴──────────┼──────────┤││編號4至8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轉讓禁藥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4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年1月17日│108年1月14日│107年12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8年度偵緝│高雄地檢108年度偵緝│高雄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816號│字第816號│字第816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789號│108年度訴字第789號│108年度訴字第78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1月25日│109年11月25日│109年11月25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789號│108年度訴字第789號│108年度訴字第789號││├────┼──────────┼──────────┼──────────┤│判決│判決│110年2月2日│110年2月2日│110年2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874號│第1874號│第1875號││├──────────┴──────────┼──────────┤││編號4至8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編號│10│││├────────┼──────────┼──────────┼──────────┤│罪名│轉讓禁藥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年1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043號│││├───┬────┼──────────┼──────────┼──────────┤││法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10年度簡字第27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10年1月20日│││├───┼────┼──────────┼──────────┼──────────┤││法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10年度簡字第278號││││├────┼──────────┼──────────┼──────────┤│判決│判決│110年2月2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7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