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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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71號原告 劉沐濤 被告 劉文雄 (即 劉清輝 之承受訴訟人)
劉文燦 (即劉清輝之承受訴訟人) 劉麗媛 (即劉清輝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劉文雄、劉文燦、劉麗媛為被告劉清輝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劉清輝已於民國108年6月9日(即於本院
108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同年6月21日宣判前)死亡,其繼承人為劉文雄、劉文燦、劉麗媛,有戶籍 謄本 及臺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108年6月20日北市投戶資字第1086005421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3-148頁)。劉文雄、劉文燦、劉麗媛迄今均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上開說明,自有命其等為劉清輝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古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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