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6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義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義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義雄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數罪,均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分別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之意旨(即附表編號1至2已定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3項裁定應執行刑之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附表┌────────┬──────────┬───────────┬───────────┐│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險罪│罪│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折算1日。併科罰金新│1日。│1日。併科罰金新臺幣1│││臺幣1萬元。││萬元。│├────────┼──────────┼───────────┼───────────┤││││││犯罪日期│108年08月13日│108年10月05日│108年05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8年度速偵│臺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臺南地檢109年度撤緩偵││年度案號│字第1164號│20534號│字第77號││││││├───┬────┼──────────┼───────────┼───────────┤││││││││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交簡字第2086│109年度交簡字第281號│109年度交簡字第970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8年09月09日│109年02月14日│109年04月17日│├───┼────┼──────────┼───────────┼───────────┤││││││││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確定├────┼──────────┼───────────┼───────────┤│││108年度交簡字第2086│109年度交簡字第281號│109年度交簡字第970號│││案號│號││││判決││││││├────┼──────────┼───────────┼───────────┤││判決│108年10月08日│109年03月23日│109年05月27日│││確定日期││││├───┴────┼──────────┴───────────┼───────────┤││編號1至2已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673號裁定│││備註│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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