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7號原告 黃國和
黃水德 黃春蕙 林福良 林呂綉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書瑋 律師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 林金龍 被告 林明輝
吳玟慧 許世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6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周欣怡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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