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 劉世海 被告 劉守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嘉簡字第364號加註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傅曉瑄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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