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0號原告 蔡國榮 被告 蔡金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柒萬肆仟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1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准將坐落金門縣○○鎮○○段○○○○號建地以原物分割分配於兩造各取得187平方公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374,000元(計算式:374平方公尺×2,000元=748,000元,748,000÷2=374,000),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確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書記官顏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