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繼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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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繼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繼字第291號聲請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相對人 林政輝
林政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 林秋桂 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秋桂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98年7月19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二、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第1項、第1156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繼承人林秋桂94年度票字第7896號裁定確定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三份、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本院102年恩字第1004號函為證,堪信為真。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家事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洪筱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