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5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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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3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5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建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年執聲付字第1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建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建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5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439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3年1月16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501104
5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5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黃紹紘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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