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家救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家救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救字第14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甲○○以其與相對人乙○○間分割遺產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起訴狀、戶籍謄本、聲請人民國97年度所得稅各類資料清單暨財產歸屬清單各1份以為釋明。本院參酌上揭資料,認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又查本件聲請人訴請與相對人分割遺產,應徵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下同)9,250元,惟聲請人名下無財產,96年、97年之所得分別為400,800元、0元,有本院依職權調得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2份附卷可稽,堪認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一節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俊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書記官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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