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52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俊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俊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5月確定,於民國103年
8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4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俊富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3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㈡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55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8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862號上訴駁回確定,前開㈠、㈡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㈢末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69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確定,復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受刑人乃於103年8月1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所示之刑,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5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11月9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4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嘉瑩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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