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1077號
原   告 秉宜彩藝印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八年六月九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八
年六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壹紙附卷可稽。
三、經查,原告收受該裁定後已逾期惟迄今尚未補正繳費,有本
庭之詢問補費之簡答表在卷可參,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
訴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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