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8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簡尚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1日所為102年度聲字第2387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2「最後事實審」欄,關於「本院101年度交簡字第89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897號」。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如有誤寫、誤算、正本與原本不符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之意旨,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2「最後事實審」欄,將「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897號」,誤載為「本院101年度交簡字第897號」,係為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之錯誤,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