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04號原告 陳夏珠
林勁柏 林挺柏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瑞陽 律師被告 何來彬
莊若珍 聖恩全 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世雄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條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陳夏珠於民國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參加被告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聖恩全公司)左營行政中心舉辦之「西湖度假村養生屋旅遊」,繳畢包括旅行平安保險在內之費用新台幣(下同)六百元,嗣於同年月二十三日與該公司承辦人被告何來彬確認變更參加人為原告陳夏珠之夫 林昌宏 ,旅遊平安險被保險人名冊亦趕得上更改,詎林昌宏於同年月二十五日結束上開旅遊,返家途中在高雄市鳳山區遭訴外人 吳立丞 騎乘重型機車撞擊致死,原告陳夏珠欲透過被告向保險公司辦理旅行平安險出險,始驚覺被告聖恩全公司之受僱人被告何來彬及其主管被告莊若珍並未替林昌宏投保旅行平安保險,致無法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損失保險理賠金至少一百萬元,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請求被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足見本件係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查被告何來彬、莊若珍之住所及被告聖恩全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分別在高雄市仁武區、高雄市苓雅區及台北市中正區,有被告何來彬提出之戶口名簿影本、被告聖恩全公司提出之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本院查詢被告莊若珍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卷第五○頁、第五十四頁至第五十九頁)在卷可佐,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而原告起訴狀主張侵權行為地在被告聖恩全公司舉辦上旅遊行程之處所高雄市左營區,發生車禍事故地點在高雄市鳳山區,足見本件侵權行為地在高雄市左營區及高雄市鳳山區;並參酌原告起訴狀記載渠等住所均在高雄市鳥松區。揆諸前揭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條但書之規定,本件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