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85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
之1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証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書記官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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