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8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9892號債權人 陳武諒 債務人和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福麟 債務人有泉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蘇筱雯 人債務人 高華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零伍萬伍仟柒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利率│││││(年息)│├──┼──────┼──────────────┼───┤│001│358,650元│民國110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5%│├──┼──────┼──────────────┼───┤│002│346,500元│民國110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5%│├──┼──────┼──────────────┼───┤│003│350,600元│民國110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