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查閱帳簿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705號上訴人協宏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緒 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 律師
田芳綺 律師 吳俐慧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705號請求查閱帳簿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