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251號上訴人 曾智瑩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
黃昱維 律師 吳益群 律師被上訴人喬崵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仁鴻 訴訟代理人 枋啟民 律師複代理人 張立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書記官詹雅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