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7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泰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泰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泰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泰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附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6月14日│99年5月5日│99年5月6日下午5時40│99年5月6日下午5時4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26小時內某時│溯96小時內某時│├──┬─────┼───────────┼───────────┼───────────┼───────────┤│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9年度速偵字第187號│99年度偵字第14140號│99年度毒偵字第2903號│99年度毒偵字第290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壢簡字第1415號│99年度審易字第1080號│99年度審訴字第1983號│99年度審訴字第1983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7月30日│99年8月31日│99年12月10日│99年12月1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壢簡字第1415號│99年度審易字第1080號│99年度審訴字第1983號│99年度審訴字第1983號││決├─────┼───────────┼───────────┼───────────┼───────────┤││確定日期│99年8月30日│99年9月27日│99年12月10日│99年12月10日│├──┴─────┼───────────┼───────────┼───────────┴───────────┤│備註│││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98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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