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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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李芳閔
李沅展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林岑秀 原告 李文和
李吳寶貴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 律師
洪榮彬 律師 李怡卿 律師被告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仲 被告 余煥章 上列被告余煥章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99年度交易字第1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楊志雄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