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02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02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0239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王巧倫 債務人賴文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新台幣(下同)捌萬玖仟捌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柒萬貳仟玖佰叁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以叁佰元,延滯連續第二個月以叁佰元,延滯連續第三個月以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連續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