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315號債權人 陳灯炎 即聖福工程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駿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文件
(聲請狀所附證物係對華騰興業公司之請款單,非債務人蔡駿騰)。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