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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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83號原告 陳林玉 葉
陳昭彰 陳金城 被告施玉
孫曉扇 陳慧倫 陳榮南 陳榮彬 陳淑芬 陳淑玟 陳鳳嬌 陳奕承 陳淑惠 鄭釗琦 鄭釗源 鄭釗德 吳鄭嬌娥 陳淑英 陳淑真 陳淑燕 陳淑雯 陳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萬5,535元(計算方式:兩造公同共有之提存款50萬6,740元乘以原告 陳林玉葉 、陳昭彰、陳金城之潛在應有部分比例共300分之9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紹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