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2號原告 柯偉恭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 律師複代理人 吳博萱 原告 施丹鳳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複代理人 鐘仲智 被告 王君堯 訴訟代理人 林羣期 律師被告 林秀香林家瑀
陳柯香蘭 柯乃綺 柯潔儒 柯竹軒 前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喜 律師複代理人 陳衍仲 律師被告 柯令如
陳氏蘭 柯金妙 柯旭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06年11月1日言詞辯論時,原告聲請對被告陳氏蘭為一造辯論判決,因本院前對被告陳氏蘭之戶籍地即彰化縣○○鄉○○路○段○○巷○○○號送達,經被告同居人收受,被告陳氏蘭並於106年1月25日、同年7月31日均到庭等情,有被告陳氏蘭戶籍謄本、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341頁、第349頁)。被告陳氏蘭未向本院陳報變更住所,審理當日被告陳氏蘭之送達回證雖尚未附於卷宗內,然本院因已按原址對被告陳氏蘭送達,且無證據足以證明該送達有不合法情事,遂准原告之聲請對被告陳氏蘭一造辯論判決。惟被告陳氏蘭之開庭通知書嗣後經芬園郵局以遷移不明、無法送達而退回本院,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482頁),本院始知悉對被告陳氏蘭之送達為不合法,是本件自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書記官詹書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