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364號原告庚○○○
己○○被告甲○○
乙○○戊○○丁○○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99,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