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363號原告甲○○送達代收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