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再易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再易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易字第34號再審原告 張至善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1年8月3日本院111年度再易字第1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周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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