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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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16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玉正
陳慶明 吳丁出 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英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95,048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書記官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