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附民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76號原告 王宗偉 被告 翁家嫻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2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翁家嫻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將原判決關於翁家嫻有罪部分撤銷,改諭知翁家嫻無罪在案。依照首揭規定,原告對翁家嫻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紀凱峰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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