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37號聲請人 黃昭通 相對人財團法人文化環境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文化環境文教基金會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