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09號原告 錢進榮 被告 蘇恩德
蘇錫坤 蘇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698,5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62,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