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一○號
聲請人即上訴人丙○○右聲請人因與被上訴人甲○○等四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對被上訴人乙○○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張國彬~B2法官張明振~B3法官徐文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黃一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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