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蔡聰明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K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四││南││台│5││││││竊│期月│8│投│01│中│上9│││││││徒│至│地│偵33│高│4││同│上│││盜│刑│3│檢│66│分│易1│││││││││署││院││││││├──┼──┼────┼─┼────┼─┼───┼────┼─┼───┼────┤││有一││南│0│台│││││││竊│期年││投│4│中│上3│││││││徒│39│地│偵7│高│4│8│同│上│8││盜│刑││檢│3│分│易6│││││││││署││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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