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聲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聲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照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執聲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照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張照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有執行筆錄在卷可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蕭于哲法官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婷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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