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交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原告 黃御心 被告 林泓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上易字第10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243,137元,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 爰求 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交上易字第10號判決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林坤志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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