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交上訴字第1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交上訴字第1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上訴字第1341號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水竹選任辯護人鄭堯駿律師
張瓊云 律師上列被告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第4頁第14-15行有關「告訴人 郭水林姜秋珠 之撤回告訴狀、」之記載,應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第4頁第14-15行有關「告訴人郭水林、姜秋珠之撤回告訴狀、」之記載,經核屬贅載卷內所無之資料,屬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翁世容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凌昇裕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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