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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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益生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執聲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各為零點伍玖貳玖公克、壹點叁伍零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執字第201號被告蘇益生販賣毒品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158號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於該判決第20頁中認定「被告車上查扣之2包甲基安非他命(按:詳96年度安保234號扣押物品清單),均無事證證明係供販賣毒品所用」而不予宣告沒收銷燬在案。而被告施用第二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本院96年度毒聲字第17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該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9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於該施用毒品案件中,亦未就上開2包甲基安非他命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體編號各為K0000000、K0000000)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認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各為0.5929公克、1.3509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6年5月11日草療鑑字第0960003055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與卷證相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