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427號
原   告 展弘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998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並提出被告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不繳及提出上開資料,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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