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小字第5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小字第5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基小字第533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施世宏
楊玓被告 于添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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