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430號原告 江志恭
鄭碧梧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厲生 律師被告 邱駿榮
盧愛 蔡慶宗 上列被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靖方 律師
李進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蔡慶宗應返還之不當得利金額記載,更正為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君偉【附件】
一、原判決主文第2項「被告蔡慶宗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叁仟玖佰零壹元」,更正為「被告蔡慶宗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貳佰捌拾壹元」。
二、原判決主文第6項「被告蔡慶宗如以新台幣叁萬叁仟玖佰零壹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更正為「被告蔡慶宗如以新台幣玖萬玖仟貳佰捌拾壹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三、原判決事實理由欄第9、10頁關於被告蔡慶宗應付原告之「5年不當得利為3萬4517元」,更正為「5年不當得利為8萬7088元」(按計算式:15300×80%×5%×28.46×5=87088);自起訴後至占用最後日「應付之不當得利為4784元」,更正為「應付之不當得利為1萬2193元」(按計算式:15300×80%×5%×28.46×253/365=12193);合計被告蔡慶宗應返還原告2人「3萬3901元」,更正為返還原告不當得利「9萬9281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