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6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6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6390號債權人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1.本件聲請狀所附之客戶往來科目狀況查詢單並非債務人甲○○,請補正之。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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