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調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調字第316號

聲請人 邱忠遠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11年7月中旬,經員警通知到派出所製作筆錄,才知被相對人提告性騷擾; 伊回 想起確有越分之舉,非常愧疚,伊願支付賠償並道歉,故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事件,係經警方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偵查之涉嫌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有該署函文可參。而就本件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相對人(即上述案件之告訴人)已具狀陳報無調解意願,是依當事人之狀況,本件顯無調解必要。爰依前述規定,逕予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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