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台壽保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莊友仁
法定代理人 郭世昌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被告 翁鼎崴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小字第169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
國111年11月2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21,792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900元。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