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補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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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653號
原告 陳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原告起訴狀列載訴訟代理人為 林子榮 ,惟未檢附委任狀,請併補正。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