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清字第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清字第9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洪雅堂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2條定有明文。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消債條例第8條所明定。蓋債務人於法院裁准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開啟前,基於謀求自身經濟生活更生之目的,當以積極誠實之態度,配合法院進行各項程序,苟債務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或有不實陳述之情形,法院亦得駁回債務人之聲請,顯見消債條例藉由課予債務人協力義務之方式,以示其確有債務清理之誠意。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炫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書記官盧佳莉附表:
一、聲請人係於112年7月20日聲請清算,故請說明自110年7月20日起至112年7月20日止二年內,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如收入所得為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領金額加以計算,如有應扣除部分,請勿直接扣除,請詳列扣除金額及名目,以利本院審核)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或切結書。
二、另請說明自聲請清算後,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列載方式同上)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或切結書。
三、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子女二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四、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五、聲請人所提列關於扶養費部分,是否已扣除受扶養人之父親應負擔部分?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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