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4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汪政具保人王若芯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50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各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月16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甲○○如數繳納後釋放乙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點名單、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3號卷第47頁、第63頁、第65頁)附卷可考,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三、茲被告前經本院依被告住所合法傳喚,請被告於112年8月9日到院行準備程序,且命具保人督促或偕同被告到庭,被告如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沒入保證金,然被告於112年8月9日無正理由未按時到庭,該等準備程序傳票及通知分別送達被告住所及具保人住居所(均詳卷),業已分別由被告之受僱人、具保人之受僱人及同居人收受,皆生合法送達效力。嗣囑警前往被告住所拘提亦無所獲,有本院送達證書3份、本院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本院拘票2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112年9月21日溪警分刑字第1120029349號函暨報告書各1份(見本院審訴字卷第25頁、第27頁、第39至45頁、第49頁、第53頁、第57至63頁)足參。又被告現無在監、在押,亦無出境,迄今仍逃匿中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各1份可憑,堪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鄧瑋琪法官黃筱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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