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83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王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拾陸萬壹仟肆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玖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捌萬貳仟肆佰零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柒仟叁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台幣肆萬陸仟捌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伍仟肆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