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62號上訴人尚昱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8年勞訴字第62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壹萬壹仟零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書記官賴玉芬